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50各地方政府依規定核發之補助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要旨
十50各地方政府依規定核發之補助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內政部營建署(編者註:現由各地方政府)依「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核發之補助費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受領者如係個人,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二)受領者如係營利事業,應將該補助費列為當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三)受領者如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補助費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財政部98/11/23台財稅字第09800561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0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