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52臺北市政府依規定核發老屋健檢補助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十52臺北市政府依規定核發老屋健檢補助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暨補助費用作業要點」(編者註:106年5月1日廢止;請參考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核發予申請人之補助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申請人如係個人,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比照財政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1310號函規定,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而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二)申請人如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該補助費非屬營業收入,如該管理委員會無租金等營業收入,其領取該補助費參酌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稅第861879100號函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三)健檢機構收到辦理老屋健檢之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減除,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3/05/19臺稅所得字第10300057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2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52臺北市政府依規定核發老屋健檢補助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