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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52臺北市政府依規定核發老屋健檢補助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十52臺北市政府依規定核發老屋健檢補助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暨補助費用作業要點」(編者註:106年5月1日廢止;請參考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核發予申請人之補助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申請人如係個人,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比照財政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1310號函規定,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而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二)申請人如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該補助費非屬營業收入,如該管理委員會無租金等營業收入,其領取該補助費參酌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稅第861879100號函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三)健檢機構收到辦理老屋健檢之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減除,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3/05/19臺稅所得字第10300057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2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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