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54高公局工程分局徵用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市政府核發個人之使用補償費屬其他所得
要旨
十54高公局工程分局徵用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市政府核發個人之使用補償費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分局)徵用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由桃園縣政府(編者註:現為桃園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核發個人之使用補償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府給付上開補償費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財政部100/04/11台財稅字第10000006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