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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61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計算其他所得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十61個人出資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計算其他所得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出資者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該抵費地之取得及價值,具有不確定之風險及利潤報酬,與一般土地出售有別,類似投資之性質,該出資者提供資金參與重劃所賺取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107/01/19台財稅字第106007278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61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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