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65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獎金課徵所得稅規定
要旨
十65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獎金課徵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編者註:現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109/07/30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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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65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