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個人交易受贈取得房地之契稅土地增值稅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予減除
要旨
5個人交易受贈取得房地之契稅土地增值稅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予減除
函釋全文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財政部110/07/27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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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