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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夫妻之綜合所得稅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
要旨
4夫妻之綜合所得稅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為所得稅法第15條所明定,綜合所得稅可合併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財政部69/0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