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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夫妻結婚年度已合併申報嗣經查獲漏報所得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
要旨
5夫妻結婚年度已合併申報嗣經查獲漏報所得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
函釋全文
夫妻結婚年度已選擇按合併申報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所得,稽徵機關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重行核課所得稅,但漏報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財政部69/03/20台財稅第323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