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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者夫妻所得可分開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9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者夫妻所得可分開申報

函釋全文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僅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致不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時,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且註明已分居,以便稽徵機關據以通報歸戶課稅之規定辦理,並由受害人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之所得歸戶,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於分別發單補徵時,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核定通知書應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免予註明,僅以所得總額表示。三、上開由夫妻各自就其所得分別辦理申報,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之案件,夫妻雙方尚不得逕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查調其配偶之所得資料。(財政部89/11/23台財稅第0890414744號函、財政部104/12/04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者夫妻所得可分開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9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者夫妻所得可分開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