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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要旨
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如於受扶養人死亡後,始申請放棄扶養親屬寬減額而要求分別申報,因受扶養人既已死亡,其納稅主體已不存在,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財政部77/03/23台財稅第7700321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