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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如於受扶養人死亡後,始申請放棄扶養親屬寬減額而要求分別申報,因受扶養人既已死亡,其納稅主體已不存在,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財政部77/03/23台財稅第7700321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不得要求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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