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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
要旨
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未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經查明各該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後,始申請分開申報者,如屬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案件,應不予受理。(財政部82/08/10台財稅第8214938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