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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未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經查明各該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後,始申請分開申報者,如屬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案件,應不予受理。(財政部82/08/10台財稅第8214938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罰鍰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始申請分開申報者不予受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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