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緩課股票之股利所得課稅規定
要旨
於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緩課股票之股利所得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股東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取得公司以其87年度盈餘增資緩課所得稅之記名股票,於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或第5項規定課稅。(財政部108/06/24台財稅字第107047014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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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