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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外國人亦得取證減除境外配偶或親屬之免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一7外國人亦得取證減除境外配偶或親屬之免稅額

函釋全文

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如其配偶或扶養親屬未隨同來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減除配偶之免稅額或扶養親屬寬減額,應檢具其居住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以憑依法核定。(財政部68/02/09台財稅第308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7外國人亦得取證減除境外配偶或親屬之免稅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7外國人亦得取證減除境外配偶或親屬之免稅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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