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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外國人亦得取證減除境外配偶或親屬之免稅額
要旨
一7外國人亦得取證減除境外配偶或親屬之免稅額
函釋全文
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如其配偶或扶養親屬未隨同來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減除配偶之免稅額或扶養親屬寬減額,應檢具其居住地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以憑依法核定。(財政部68/02/09台財稅第308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