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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配偶死亡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有關免稅額減除之規定
要旨
一8配偶死亡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有關免稅額減除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因原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原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其與新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新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財政部69/05/30台財稅第343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