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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一11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1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一11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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