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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
要旨
一11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