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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
要旨
一14被同時申報扶養之親屬得改由未被核認之一方追認扶養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同時申報同一受扶養親屬,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被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如經查明符合扶養減除規定者,可准予受理。(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