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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6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一16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及扣抵稅額者,其相關之處理規定如次:一、免稅額、扣除額及扣抵稅額證明文件應具備之內容:(一)免稅額:1.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之證明文件:(1)居民身份證影本。(2)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2.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係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1)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扣除額,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3目之規定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二、右述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編者註:依82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予以證明。五、大陸地區之受扶養親屬結算申報書扶養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之填寫方式: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寫受扶養親屬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財政部82/02/27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6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2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16有關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