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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0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一20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重核其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財政部83/08/03台財稅第831603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0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8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