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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0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要旨
一20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重核其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財政部83/08/03台財稅第831603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