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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要旨
一21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一)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如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如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如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