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4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一24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財政部101/12/03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4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4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