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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6遺贈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二26遺贈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財政部93/05/21台財稅字第093045143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6遺贈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