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6遺贈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要旨
二26遺贈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財政部93/05/21台財稅字第09304514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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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