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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3個人以骨灰存放設施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二33個人以骨灰存放設施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一、個人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認定之。(編者註:現行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4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認定之)二、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無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3個人以骨灰存放設施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二33個人以骨灰存放設施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