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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3個人以骨灰存放設施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二33個人以骨灰存放設施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一、個人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認定之。(編者註:現行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4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認定之)二、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無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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