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要旨
二34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其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編者註:依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6740號令核示,本令自發布日起之捐贈案件開始適用,另105年11月16日以後捐贈之案件,依財政部105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5046658640號令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規定辦理)(財政部94/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