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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2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二42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僅取得1張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可由公司根據各員工繳納之保險費填發證明,供員工在辦理保險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說明:二、前述由公司分別填發之證明,如有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其法律上責任。(財政部68/05/03台財稅第328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2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2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二42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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