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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二5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

函釋全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財政部108/01/02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52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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