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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6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准予列舉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二56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准予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財政部95/10/05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6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6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准予列舉扣除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二56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准予列舉扣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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