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8未記明買受人之收銀機發票事後合法補填者准予認定
要旨
二28未記明買受人之收銀機發票事後合法補填者准予認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財政部73/11/20台財稅第632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