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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3冷凍鰻加工及活成鰻輸出業收購原料鰻未取具憑證之處理
要旨
二33冷凍鰻加工及活成鰻輸出業收購原料鰻未取具憑證之處理
函釋全文
冷凍烤鰻加工業及活成鰻輸出業所需之原料鰻如係向養鰻戶直接購入,應由養鰻戶出具收據以憑核定。如未能取具養鰻戶出具之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5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3目之規定辦理,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5/03/14台財稅第75221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