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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5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二35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之計算及憑證之開立,仍應依本部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之規定辦理。惟自77年7月1日營業稅法第32條修正施行日起地主如非屬營業人者,建設公司應按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與地主。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土地免營業稅)。(財政部84/01/14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5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1 月 1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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