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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8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
要旨
二48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
函釋全文
為簡化營利事業帳務處理,並節省其傳票列印、整理、儲存及搬運等成本,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9條規定,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編者註:現為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免列印記載有關調整及結帳內部會計事項之轉帳傳票,而以儲存於電子計算機資料儲存媒體替代,並依同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保存。(財政部84/02/08台財稅第8416047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