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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8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二48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

函釋全文

為簡化營利事業帳務處理,並節省其傳票列印、整理、儲存及搬運等成本,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9條規定,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編者註:現為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免列印記載有關調整及結帳內部會計事項之轉帳傳票,而以儲存於電子計算機資料儲存媒體替代,並依同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保存。(財政部84/02/08台財稅第8416047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8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二48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得保存媒體替代轉帳傳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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