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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2購買機票因故未搭乘不能退票之證明釋疑
要旨
二52購買機票因故未搭乘不能退票之證明釋疑
函釋全文
營業人購買電子機票因故未搭乘而因其附帶條件不得退票者,則該購買機票之支出,如營業人確能證明與營業有關且具必要性,經檢附航空公司所出具註明購買電子機票未另開立實體機票之購票證明,並能提示上開票款確由該營利事業負擔之證明文件者,應准其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成本費用及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財政部89/08/09台財稅第08904557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2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