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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5以郵政劃撥繳交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費之收據影本經認證後可列報費用
要旨
二55以郵政劃撥繳交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費之收據影本經認證後可列報費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繳交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審查費,得憑存款收據,以費用列支。茲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審查費收據正本。因此,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已無正本收據可憑列報費用,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戳章之審查費收據影本,作為列報費用之憑證。(財政部賦稅署93/02/11台稅一發字第09304500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5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