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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應收國外佣金如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列為收益之例外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7應收國外佣金如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列為收益之例外規定

函釋全文

二、國外佣金收入權責發生之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三、上項規定係因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乃准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始認屬權責發生,列為當期收益課稅。(財政部68/0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應收國外佣金如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列為收益之例外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7應收國外佣金如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列為收益之例外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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