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應收國外佣金如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列為收益之例外規定
要旨
7應收國外佣金如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列為收益之例外規定
函釋全文
二、國外佣金收入權責發生之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三、上項規定係因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乃准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始認屬權責發生,列為當期收益課稅。(財政部68/0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