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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應按票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認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應按票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認列

函釋全文

主旨: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應按其票載發票日所屬會計年度,依法核認捐贈費用。說明:一、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7號解釋略以「營業人收受遠期支票,得於票載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係顧及收受未屆票載發票日支票營業人利益而設,符合當時營業稅法第12條第1項(現行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立法意旨」,營利事業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基於所得稅法第36條之立法意旨及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有關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提示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以支票票載發票日所屬會計年度,依法核認其捐贈費用,並注意追蹤查核嗣後支票兌現及受贈資金運用情形,其經查明確有虛偽不實者,應即依法辦理。(財政部82/01/29台財稅第8214757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應按票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認列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以支票支付捐贈款項應按票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認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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