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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向靠行車車主收取應分攤之靠行費及稅款不計入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4向靠行車車主收取應分攤之靠行費及稅款不計入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貨運交通公司自靠行車車主收取之靠行費及稅款金額,如係分攤應納稅款,即應不計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說明︰二、靠行車既經登記為貨運或交通公司所有,其營業收入亦應列為公司之營業收入,依法核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靠行車車主繳付貨運公司靠行費及稅款金額,如為貨運公司與靠行車主間關於靠行車收入及費用之分配,即不應再就該靠行車主所支付之靠行費及稅款金額,併入公司收益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7/03/25台財稅第319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4向靠行車車主收取應分攤之靠行費及稅款不計入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4向靠行車車主收取應分攤之靠行費及稅款不計入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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