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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向靠行車車主收取應分攤之靠行費及稅款不計入所得
要旨
一4向靠行車車主收取應分攤之靠行費及稅款不計入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貨運交通公司自靠行車車主收取之靠行費及稅款金額,如係分攤應納稅款,即應不計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說明︰二、靠行車既經登記為貨運或交通公司所有,其營業收入亦應列為公司之營業收入,依法核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靠行車車主繳付貨運公司靠行費及稅款金額,如為貨運公司與靠行車主間關於靠行車收入及費用之分配,即不應再就該靠行車主所支付之靠行費及稅款金額,併入公司收益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7/03/25台財稅第319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