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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營利事業依法領取之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要旨
一14營利事業依法領取之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財政部84/08/16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