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營利事業因捷運局取得地上權所付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要旨
一15營利事業因捷運局取得地上權所付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函釋全文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之地上權,其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編者註:現行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給付之地上權補償費及其加成補償或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其給付對象如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本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該營利事業應將取得之各項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63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