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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營利事業因捷運局取得地上權所付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一15營利事業因捷運局取得地上權所付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函釋全文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之地上權,其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編者註:現行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給付之地上權補償費及其加成補償或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其給付對象如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本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該營利事業應將取得之各項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63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5營利事業因捷運局取得地上權所付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12 日發布,要旨:一15營利事業因捷運局取得地上權所付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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