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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2納骨塔經營業收取管理費收入之認列方式
要旨
一22納骨塔經營業收取管理費收入之認列方式
函釋全文
納骨塔經營業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收取永久管理費之收入認列:納骨塔經營業向買方一次收足管理費者,應於開始提供勞務時,按預計提供勞務年限分年認列收益,最長以20年為限。(財政部84/02/22台財稅第8416075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