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4應分攤或歸屬於免稅收入之費用逾2年未給付應列為免稅收入之調整項目
要旨
一44應分攤或歸屬於免稅收入之費用逾2年未給付應列為免稅收入之調整項目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從事土地、證券或期貨買賣,其應個別歸屬或分攤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編者註:現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轉列之其他收入,應列為轉列當年度之免稅收入調整項目(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土地者,無本令之適用)。(財政部96/11/30台財稅字第096041263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