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6以承租工業區土地之租金費用抵充承購該土地價款應列為承購年度其他收入
要旨
一46以承租工業區土地之租金費用抵充承購該土地價款應列為承購年度其他收入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營利事業如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應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至於承購土地之成本,應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總價款,為實際取得成本。(財政部97/05/07台財稅字第097045200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6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