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1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
要旨
一61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1/07/04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61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