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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4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應按時價核定
要旨
一74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應按時價核定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除其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說明:二、主旨所稱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如同時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則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財政部82/02/26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