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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4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應按時價核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74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應按時價核定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除其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說明:二、主旨所稱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如同時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則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財政部82/02/26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4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74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應按時價核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一74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應按時價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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