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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3有關房屋款實價參酌資料之大建築商認定標準
要旨
一83有關房屋款實價參酌資料之大建築商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房屋款之市價可參酌「臨近地區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市價」之規定,所稱「大建築商」之認定標準,請參酌說明三辦理。說明︰三、主旨所稱「大建築商」之認定標準,請參酌左列標準之一認定之:(一)同一時期於臨近地區建造同一建築型式之建築商,其實收資本額或營業收入額相對較大者。(二)符合內政部「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編者註:內政部100年3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1867號令廢止)第3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條件者。(三)各地區國稅局所轄當年度實收資本額或營業收入淨額排名前二分之一大之建築商。(四)其他經稽徵機關衡酌當地經濟發展情形所訂合理可資認定為大建築商之標準。(財政部88/11/04台財稅第8819557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3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