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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0營利事業因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一90營利事業因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權,其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之份額(下稱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於取得投資年度認列之利益(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帳外調整減列。二、前點公司嗣後處分被投資公司股權時,應以實際售價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計算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如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合併,應依本部103年1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令第3點及107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編者註:現行111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029020號令)規定認定併購成本及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併購成本超過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併購成本部分,應認列為廉價購買利益,並依本部103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令規定,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108/04/18台財稅字第10804553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90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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