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5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逾期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要旨
一95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逾期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函釋全文
一、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其債權人未依公司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申報債權者,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編者註:現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其經債權人申報債權者,得俟逾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所定之利息給付期限,仍未給付時,轉列其他收入,不適用上開規定。二、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後發生之利息,可依前開重整計畫,於實際付息年度列報損費。(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2045005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5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