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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5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逾期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一95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逾期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函釋全文

一、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其債權人未依公司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申報債權者,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編者註:現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其經債權人申報債權者,得俟逾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所定之利息給付期限,仍未給付時,轉列其他收入,不適用上開規定。二、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後發生之利息,可依前開重整計畫,於實際付息年度列報損費。(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2045005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5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95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逾期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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