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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之房地成本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二10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之房地成本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二、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至房屋因交換土地而依本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規定,按時價或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從高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中調整減除。(財政部78/12/14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0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之房地成本認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二10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之房地成本認定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