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要旨
二18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財政部109/05/22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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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