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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支付保證人酬金之列支條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三7支付保證人酬金之列支條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支付貸款契約及買賣契約保證人之酬金,如確因業務需要,且支付之對象係以保證為業者,應准核實列支。(財政部72/11/24台財稅第383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7支付保證人酬金之列支條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三7支付保證人酬金之列支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