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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5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損失得於5年認列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三15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損失得於5年認列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該折價損失核屬金融機構之財產交易損失,得比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於5年認列損失。(編者註:104年12月9日金融機構合併法已刪除「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5年內認列損失。」規定)(財政部賦稅署90/05/15台稅一發第09004529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5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損失得於5年認列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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