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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0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認定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三20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認定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之認定,應依說明二及三之規定辦理。說明:二、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其得投資之事業並有明文規定。準此,金融控股公司依上開規定經營投資及管理,尚非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管理之各項支出,得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同法第36條第2項所定以外之事業,或運用短期資金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等。如金融控股公司從事上開投資或買賣有價證券之金額龐大,致其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收益遠超過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經營業務之營業收入,足認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者,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外,尚應依法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財政部96/07/10台財稅字第09604533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0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認定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三20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認定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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